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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5号

贺锋诉刘小利、尧禾镇田家洼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贺锋,刘小利,尧禾镇田家洼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贺锋,男,汉族。被告刘小利,女,汉族。被告尧禾镇田家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金锋,男,系该村村主任。贺锋诉刘小利、尧禾镇田家洼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任花勤

审 判 员 李蔚珍代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