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贺锋,男,汉族。被告刘小利,女,汉族。被告尧禾镇田家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金锋,男,系该村村主任。贺锋诉刘小利、尧禾镇田家洼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任花勤
审 判 员 李蔚珍代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