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1日,张某峰停放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中诚大厦楼下的“比亚迪FO”车辆被盗,该车鉴定价值23000元。后经被告人田某某及田某(已判刑)介绍,将该车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汤某。同年4月21日凌晨,户县公安局在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汤某时,汤某弃车逃跑,户县公安局将该车扣押并发还失主张某峰。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汤某、田某的证言;3、张某峰汽车被盗案的报案材料;被盗车辆现场提取笔录及发还清单;4、价格鉴证结论书;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韩慧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