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忠被执行人张益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文忠与被执行人张益刚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益刚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友谊街9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00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