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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96号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梁国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国章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苑萍,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子麟、朱绮云,分别系广东汇联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梁国章。

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子麟、朱绮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国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开始,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XX座MXXX摩托车位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从2009年3月至今,没有交纳相应的费用。其中:MXXX摩托车位欠物业管理费281.6元,依法应交滞纳金194.41元;MXXX摩托车位公共电费分摊107.71元,依法应交滞纳金84.38元;合计共668.1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并于2011年3月2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但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MXXX摩托车位业管理费、摩托车位公共电费分摊及滞纳金等合计668.1元(滞纳金暂计至2013年2月28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表(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具有从事物业服务资质。2、被告梁国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MXXX号摩托车位属梁国章所有。4、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5、欠费项目金额及滞纳金计算表(原件,1份)、怡翠玫瑰园电费分摊表(原件,7份)、怡翠玫瑰园33座公共电费分摊表(原件,12份)、怡翠玫瑰园小区公共电费分摊表(33座)(原件,3份),怡翠玫瑰园XX座MXXX车位梁国章摩托车位管理费滞纳金、公共电费分摊滞纳金(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梁国章的欠费情况。6、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房产系被告梁国章所有,该车位面积为5.2平方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均以采信。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持有资质等级为一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涉讼车位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XX座地下室MXXX号摩托车位,登记权属人是被告梁国章,建筑面积5.2平方米;涉讼车位所在小区的开发商是佛山市华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达公司”)。2005年6月14日,华鸿达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摩托车位管理费(不包公共用水、照明)每月每平方米1.32元;每月管理费、水电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等有关费用,在每月10日前扣除,逾期每一日加收滞纳金0.1%。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后并一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没有支付涉讼车位自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的车位管理费272.8元(5.2×1.2=6.2元/月,计44个月),自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账务月份为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的公共电费分摊107.71元(详见附表)。诉讼中,原告陈述:虽然《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摩托车位管理费为每月1.32元/平方米,但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按照每月1.2元/平方米计付涉讼车位的管理费;业主应在每月的25日交纳当月的物业管理费和分摊费用,如果业主逾期交纳上述物业管理费和分摊的,则从次月25日起计收滞纳金。另查,2013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半年至一年(含一年)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6%。

本院认为:涉讼《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是怡翠玫瑰园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支付涉讼车位在相应期间的管理费、公共电费分摊,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均予采信。虽然《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摩托车位管理费为每月1.32元/平方米,但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每月1.2元/平方米的计费标准,这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依据《怡翠玫瑰园一至四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被告按每日0.1%的标准计付滞纳金,因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税款加收的款项,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征,且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单位之间的具体行政关系,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故原告无权收取被告滞纳金。但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确实造成原告利息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酌定被告应以账务月份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各月欠付的车位管理费、账务月份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各月欠付的公共电费分摊的合计金额为本金,从次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7.8%(6%×1.3)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请求超过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国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的车位管理费272.8元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梁国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公共电费分摊107.71元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梁国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账务月份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各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及账务月份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各月欠付的公共电费分摊的合计金额(详见附表“当月欠付费用合计”)为本金从次月25日起各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息随上述第一、第二项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焕然

代理

审判员  梁惠妍

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晓东附表:账务月份管理费公共电费分摊当月欠付费用合计账务月份管理费公共电费分摊当月欠付费用合计2009年5月6.23.77/2011年4月6.23.29.42009年6月6.2//2011年5月6.26.22009年7月6.28.56/2011年6月6.23.19.32009年8月6.2//2011年7月6.26.22009年9月6.2//2011年8月6.23.79.92009年10月6.210.33/2011年9月6.26.22009年11月6.2//2011年10月6.23.19.32009年12月6.27.7713.972011年11月6.26.22010年1月6.2/6.22011年12月6.23.39.52010年2月6.26.9813.182012年1月6.26.22010年3月6.2/6.22012年2月6.23.49.62010年4月6.25.8312.032012年3月6.26.22010年5月6.2/6.22012年4月6.23.059.252010年6月6.26.7112.912012年5月6.26.22010年7月6.2/6.22012年6月6.23.039.232010年8月6.26.4612.662012年7月6.26.22010年9月6.2/6.22012年8月6.22.969.162010年10月6.25.2411.442012年9月6.26.22010年11月6.2/6.22012年10月6.23.289.482010年12月6.22.999.192012年11月6.26.22011年1月6.2/6.22012年12月6.23.329.522011年2月6.2/6.22013年1月/3.233.232011年3月6.24.410.6////合计:车位管理费共272.8元,公共电费分摊共10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