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敦敦,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敦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杜敦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5245.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2‰的标准,以6787.51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9日起计至2012年1月12日,以15245.97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成就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马 翼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格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