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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5937号

王绣编与王海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绣编,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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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937号原告王绣编。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杨淑贞,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绣编与被告王海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绣编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修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