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937号原告王绣编。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杨淑贞,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绣编与被告王海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绣编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修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