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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保字第33号

陆风敏与路海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风敏,路海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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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路风��,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平乡县人。被申请人路海贤,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

申请人路风敏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路海贤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路海贤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红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