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路风��,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平乡县人。被申请人路海贤,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
申请人路风敏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路海贤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路海贤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红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