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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刑二初字第66号

伍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某驾驶农用车到本市雨花台区风台南路40号宝磊市场内,盗窃被害人伏某、张某露天摆放在市场内的明星牌铝型材152千克,后将盗窃来的铝型材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被盗铝型材价值人民币2964元。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伍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伏某、张某的陈述,收货单、遗失清单、送货单,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铝型材的价格鉴证意见书,伍某的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监管场所拒收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伍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