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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刑二初字第62号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三楼的儿童游乐城内的卡通尼幼乐园,在换鞋座位边,发现被害人王某的布包内有手机。被告人袁某趁他人不备,从该布包内盗窃白色iphone4s手机一部,后迅速离开。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5元。当日,被害人报警后与被告人联系要求返还手机,被告人袁某返回虹悦城返还手机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戴某的证言,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证刑字(2013)065号关于手机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袁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及短信内容等照片,悔过书、申请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已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王某,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确定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全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