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商催字第11号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朋朋。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0296541,出票人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付款行为建行青岛城阳支行,收款人为烟台金星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国华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