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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催字第11号

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宋朋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商催字第11号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朋朋。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320296541,出票人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付款行为建行青岛城阳支行,收款人为烟台金星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四维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国华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家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