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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673号

所永涛与薛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所永涛,薛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所永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所永涛与被执行人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