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所永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所永涛与被执行人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