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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商初字第769号

虞宏跃与孙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虞宏跃,孙满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769号原告虞宏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被告孙满海。

原告虞宏跃与被告孙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虞宏跃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宏跃委托代理人郭行舟、被告孙满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宏跃诉称,2011年11月21日,被告孙满海向原告虞宏跃借款,为此原告同意将二人合股开办的舟山市宏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现已解散)中可得的分红款180000元交由被告处理,被告出具相应借条,借条载明:今借虞宏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正,借款人孙满海,2011.11.21。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出具借条之后,理应按照借条所载明内容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虞宏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被告孙满海出具的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和数额。

被告孙满海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已于2012年1月16日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孙满海向本院提供一份原告签字的领付款凭证。被告孙满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归还款项与本案无关。由于原、被告对各自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原告在领付款凭证上签名,载明用途为“收到还款10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虞宏跃提供借款给被告孙满海人民币18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孙满海归还借款10万元,其余8万元一直未归还,其行为显属违约,被告孙满海应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满海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归还的10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联,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以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满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虞宏跃借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1080元,由被告孙满海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方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