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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0787号

原告赵西华与被告杨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西华,杨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赵西华。被告杨宝宝。

原告赵西华与被告杨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

代理

审判员胡军卫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卫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宝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西华诉称,2012年4月4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5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本金,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1000元,及自2012年6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杨宝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宝宝于2012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写明“经三人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各方签字遵守。杨宝宝因业务需要,今借赵西华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如果有不还钱的意外,保人愿付一切责任。保人:吴凯旋、借款人:杨宝宝、支款人:赵西华”。原告赵西华向被告实际交付现金50000元,借款协议上写明51000元,1000元是利息。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杨宝宝还本付息。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担保人吴凯旋承担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款协议、证人证言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实际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另1000元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被告应予支付。原告未能证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自2012年6月5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宝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赵西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军卫

代理

审判员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卫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