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4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代理
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