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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46号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4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代理

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