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邓伦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如逢、陈春晓。被告林德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伦春与被告林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伦春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伦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2元(已减半),由原告邓伦春负担。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