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42号
申请执行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盟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滁州市盟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盟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滁州市盟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100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