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振雄。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罗英,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偿还赔偿款17095.3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095.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7月2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张罗英对被执行人吴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依法处置抵押物(被执行人吴勇所有的粤B101**号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马 翼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格雷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