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51号

刘平琼与陈金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恩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