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恩娣 搜索“”
刘平琼与陈金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恩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