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8807号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3号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杜瑞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龙,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专员。委托代理人郭铭玉,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丁武彬,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买在线公司)与被告丁武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毛希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买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龙、郭铭玉、被告丁武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买在线公司诉称:丁武彬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我公司,其工作岗位为网页设计师,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丁武彬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我公司上班,因而构成旷工,由于其没有工资可供扣缴其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我公司就为其垫付了相应费用。我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做出的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0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法院判决丁武彬支付我公司应由其个人缴纳的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328.31元、住房公积金2512元。经审查:丁武彬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惠买在线公司,其工作岗位为网页设计师,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丁武彬未上班,惠买在线公司为丁武彬缴纳了上述期间的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13年6月21日,惠买在线公司到朝阳仲裁委申诉,要求丁武彬支付其公司为丁武彬垫付的应由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615.06元。2013年6月28日,朝阳仲裁委做出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0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惠买在线公司的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惠买在线公司不服朝阳仲裁委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惠买在线公司要求丁武彬支付其公司为丁武彬缴纳的2013年3月至6月期间的应由丁武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毛希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