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薛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枣庄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西井。委托代理人程留宝,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敏,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大荣,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开庆,男,200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祥、蔡苗苗(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西井与被告郭敏、李大荣、薛开庆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枣庄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西井仅是枣庄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其不能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枣庄二一五煤矿有限公司西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