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阿峰”,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7月1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虚构自己认识钦州交警支队的人,谎称能够以每本8000元的价格买到汽车驾驶证,黄某某信以为真。之后黄某某就叫杨某某帮忙办理其本人以及其妹夫廖某某的驾驶证,并按杨某某的要求汇了1000元给其买烟办事,随后将相片、身份证复印件寄给杨某某。2013年6月21日,黄某某在浦北县小江镇一旅社内将4000元交给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花钱在钦州街边办理了两本假证。2013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电话告诉黄某某驾驶证已办好,下午送到浦北给她。黄某某的妹妹觉得可疑,便到浦北县交警大队查询相关档案,便知道上当受骗了。当晚19时许,当被告人来到浦北县小江镇送假驾驶证时被黄某某当场揭穿,随后被抓获。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认识钦州交警支队的人,能帮助黄某某的大姐考过倒桩车试的事实,诈骗了黄某某1000元。综上,黄某某一共被诈骗了6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归还了6000元给黄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黄某某、廖某某的假驾驶证照片、指认照片、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领条、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且已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吕耀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