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蔡雨君,遵化市西三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梁玉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雨君、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名陈梦鑫,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1月4日双方到遵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原告考虑到孩子,经双方亲属劝说,2012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被告根本不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梦鑫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一起生活了10多年,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否则不会离婚后又办理复婚登记。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名陈梦鑫。2010年1月4日双方到遵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于2012年4月13日双方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原、被告日常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且分居已半年,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了10多年,是有感情的,原告虽说不在家居住,也经常回家。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以后好好过日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双方曾于2010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12年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双方均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现原告诉请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玉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敖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