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贺八刑初字第612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伟扬。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3)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伟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伟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1日上午6时许,张能主(已被判刑)打电话叫张和陆、张壮龙(均已被判刑)等人一起去抓偷狗的人。被告人沙伟扬与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等人持棍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松木村鲁班冲路段公路边等候。被害人莫XX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莫XX从公会方向驶来,被告人沙伟扬与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等人便拿棍冲出路上拦截。因车速过快,莫XX、莫XX连人带车摔了下来,莫XX被摩托车压住,被村民用木棍殴打。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莫XX从地上爬起来后往路旁的马蹄田跑,被告人沙伟扬与张能主、张和陆、张壮丁(另案处理)等人便去追莫XX,并把莫XX抓到公路上。沙伟扬、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等人用棍子殴打莫XX。莫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莫XX系被他人用钝器类物体多次打击全身多处致挤压综合症死亡;莫XX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沙伟扬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沙伟扬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沙伟扬辩称其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殴打莫XX、莫XX。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上午6时许,张能主(已被判刑)打电话叫张和陆、张壮龙(均已被判刑)等人一起去抓偷狗的人。被告人沙伟扬与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等人持棍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松木村鲁班冲路段公路边等候。当日7时许,被害人莫XX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莫XX从公会方向驶来,被告人沙伟扬与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等人便拿棍冲出路上拦截。因车速过快,莫XX、莫XX连人带车摔了下来,莫XX被摩托车压住,被村民用木棍殴打。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莫XX从地上爬起来后往路旁的马蹄田跑,被告人沙伟扬与张能主、张和陆及张壮丁(另案处理)等人便去追莫XX,并把莫XX抓到公路上。沙伟扬、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等十多名村民用棍子殴打莫XX。莫XX于2011年11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莫XX系被他人用钝器类物体多次打击全身多处致挤压综合症死亡;莫XX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莫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11年10月21日早上,他驾驶摩托车搭载莫XX及两条死狗经过差不多到沙田圩的一个村时,看见公路中间有很多木棍,还站着一些人,有两个人用木棍朝他们打来,但没有打中,他赶紧刹车。那些人冲上来就用木棍朝他们打过来。他被打中头顶,就不省人事了。不知过了多久,一阵剧痛让他醒来,他发现他的右腿被打断了,动弹不得,头部流血。那帮人开始跑了,并把木棍带走。还有几个人用木棍打摩托车,有一个人搜莫XX的身,把莫XX的手机拿出来砸到地上,用木棍打烂。那些人走后,莫XX说其手脚都被打断。后来,公安人员和120救护车先后来到把他们送到人民医院治疗。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7时许,他听村里的人说有两名男子到村里偷狗。村里人在二级路拦偷狗贼。他来到公路的时候,看见一名男子倒在一辆摩托车旁边,头部出血。张能主、张壮丁、张和陆等人从田里面押一名青年男子出来。出到公路边后,一帮人就围住那名男子打。他看见沙伟扬、张能主、张壮龙有份动手打那名男子。3、同案人张能主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10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他听到村里公路边散步的人说偷狗的人又来了,已经偷了一条狗往公会镇方向去了。他就打电话通知张和陆、张壮龙等人一起抓偷狗的人。当他来到公路边时,看到沙伟扬、张和陆、张壮龙、张和朋、张某某、韦其棠、吴新航、吴新浪等十多人手里拿着竹棍、木棍已经在公路边了。他们分成三个部分守在公路上。沙伟扬、张和陆、张壮龙、张某某等人在第二部分负责拦偷狗的人。莫XX、莫XX开摩托车经过第一部分的人以后,想掉头逃跑,结果两人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公路上,莫XX被摩托车压着,没办法起来。莫XX往马蹄田跑,他就和沙伟扬、张和陆、张壮丁等人拿着棍子去追,把莫XX抓住带到公路边。他同沙伟扬、张和陆、张壮龙等人用手中的棍子打莫XX,最后莫XX被打伤睡在公路边的水沟旁起不来。4、同案人张壮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10月21日上午6时许,张能主打电话告诉他偷狗的人来了。他就拿了一根木棍来到二级公路,见到沙伟扬、张和陆、张能主、张和朋、张某某各拿一根竹棍已经在那里了。张能席、吴新航也陆续赶到。他们等了约一个小时,看见两名年轻人驾驶一辆摩托车过来,他们就拿竹棍和木棍准备把两名年轻人拦停下来。两名年轻人的摩托车失控倒在路边,开车的人被摩托车压住脚动不了。搭车的那个人就跳下车往马蹄田逃跑。他和张能主、张和陆、张和朋、张某某、张能席、韦其棠、张壮丁、吴新航、沙伟扬等人去追,追了十多米,那个人就跌倒在田里。张能主、张和陆等人就把那个人拉了起来,然后叫那个人走到二级路边,他和张能主、张和陆、沙伟扬等人用木棍和竹棍打那个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松木村二级公路鲁班冲路段及周围情况。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莫XX系被他人用钝器类物体多次打击全身多处致挤压综合症死亡;莫XX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7、本院(2012)贺八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2013)贺八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张能主、张壮龙、张和陆已被判刑。对于被告人沙伟扬辩称其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殴打莫XX、莫XX的辩解意见。经查,因证人证言与同案人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沙伟扬案发时去了案发现场并伙同张和陆、张能主、张壮龙等人殴打了被害人莫XX、莫XX。故对被告人沙伟扬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伟扬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伟扬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伟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沙伟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 杰
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
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盘桂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