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红霞。被告俞祖。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