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黄建龙,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文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盛玉,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丽香,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兴平,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漳州市兴洋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兴平,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龙与被告曾盛玉、吴丽香、易兴平、漳州市兴洋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龙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龙以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黄建龙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黄建龙负担。
审判员 陈艺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