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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刑初字第480号

被告人陈世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陈世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良,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6年因传播淫秽录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9月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0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桂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陈世良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陆航团家属楼305室,容留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三人吸食冰毒。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陈世良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陆航团家属楼305室,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陈世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世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世良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世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洪超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