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514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兰。
被执行人:青岛远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绪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瑞兰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展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2)9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15.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仲案字(2012)97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