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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261号

孙XX申请执行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孙XX申请执行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了(2013)城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王XX在2013年6月15日前向孙XX偿还借款本息2450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约定的期限内,王XX未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孙XX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偿还的本息24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垫付的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承诺于2013年9月底前履行,后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放弃了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同时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27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克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