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陆州,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辩护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成柏,又名刘大明,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辩护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陆州、刘成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甲、
书记员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陆州及其辩护人彭发胜、被告人刘成柏及其辩护人谷祥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陆州在桑植县“亚都”大酒店202房间以每克110元的价格给被告人刘成柏贩卖了200克冰毒。后被告人刘成柏在桑植县“亚都”大酒店202房间给彭某甲贩卖10克冰毒,在刘成柏驾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内给李某甲贩卖30克冰毒,在“亚都”大酒店楼下给陈某甲贩卖5克冰毒,而后在桑植县“馨宁客栈”309房间给田某甲贩卖5克冰毒时被桑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冰毒152.054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4%,白色粉未18.6668克,含氯胺酮成分。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成柏配合公安机关在桑植县“澧水人家”402房间将被告人张陆州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陆州、刘成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陆州、刘成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陆州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2013年5月13日到桑植来是想叫刘成柏帮忙收欠款,当天以1800元的价格给刘成柏卖了一部手机,与刘成柏再无其他交易。辩护人彭发胜认为,毒品是从被告人刘成柏手中查获,刘成柏供述冰毒是“军哥”提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张陆州就是提供毒品的“军哥”,认定张陆州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张陆州无罪。
被告人刘成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谷祥喜认为,被告人刘成柏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少,犯罪情节一般,自愿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应对被告人刘成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陆州在桑植县“亚都”大酒店202房间内以每克110元的价格给被告人刘成柏贩卖了200克冰毒。后被告人刘成柏在该房间内以每克130元的价格给彭某甲贩卖10克冰毒,在“亚都”大酒店路段刘成柏驾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内以每克130元的价格给李某甲贩卖30克冰毒,在“亚都”大酒店楼下以每克150元的价格给陈某甲贩卖5克冰毒,而后在桑植县“馨宁客栈”309房间给田某甲贩卖5克冰毒时被桑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成柏的身上和包里缴获冰毒152.0547克,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4%,白色粉未18.6668克,含氯胺酮成分。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成柏配合公安机关在桑植县“澧水人家”402房间内将被告人张陆州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明,彭某甲吸毒,2013年5月13日上午11时许,刘成柏打电话给彭某甲讲有冰毒,只要130元/克,需要就来桑植“亚都”大酒店202房间。彭某甲来到该房间看见刘大明(刘成柏)和一个永顺口音的年轻人(张陆州)在房里。彭某甲对刘成柏讲只有300元,先拿10克冰毒,剩余的1000元下午给,刘大明同意后彭某甲就先给了刘大明300元。后刘大明给了张陆州7300元钱,并说剩下的钱待会再付,张陆州就从黑色挎包里拿出两袋冰毒给了刘大明,刘大明从其中一袋中称了10克给彭某甲。当天下午2时许,彭某甲在桑植县“大拇指”宾馆将剩下的1000元钱交给了刘大明,刘大明并要彭某甲去桑植“宏达捷鑫”酒店接张陆州另外去开房。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中午,刘成柏在桑植县“亚都”大酒店路段刘成柏驾驶的黑色轿车内,以130元/克的价格给李某甲贩卖30克冰毒,刘成柏并要李某甲到桑植“亚都”大酒店202房间将张陆州带到桑植“宏达捷鑫”酒店吴某甲开的605房间。刘成柏被抓获后,李某甲听彭某甲讲刘成柏的冰毒是从张陆州手中买的。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上午,吴某甲在桑植“宏达捷鑫”酒店605房间玩,11时许,李某甲带张陆州来到房间,李某甲告诉吴某甲张陆州在等刘成柏的东西(冰毒或毒资)。张陆州在房间等了二十多分钟,很急的样子。4、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明,田某甲绰号“哈哥”。2013年5月13日上午,田某甲与刘成柏在电话中联系好买冰毒的事,田某甲便与妻子、屈某甲、罗某甲、杨某甲等5人到了桑植“馨宁客栈”309房间等刘成柏。后刘成柏和一个年轻人到了309房间,刘成柏拿出1克冰毒供大伙吸食,田某甲以200元/克的价格向刘成柏购买了5克冰毒。5、证人罗某甲、屈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下午,田某甲、屈某甲、罗某甲、杨某乙、杨某甲5人先到桑植“馨宁客栈”309房间,后刘大明和一个年轻人也到了309房间,刘大明提供冰毒给大伙吸食。6、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彭某乙与刘大明等人在桑植“馨宁客栈”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是刘大明提供的,其他人吸食的毒品是从刘大明手中买的。7、证人曾某甲、顾某甲(张陆州的姨妈)的证言证明,顾某乙两夫妇自2013年正月到广东去后一直未回桑植,顾某甲没有给张陆州借过钱。证明了张陆州向公安机关供述来桑植是向姨妈顾某甲、顾某乙借钱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3年5月14日,从张陆州手中扣押了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9)、现金7700元等物品;从刘成柏手中扣押了号码为1*********6SAMSUNG手机一部、号码为1*********1BBK音乐手机一部、电子秤1个、氯胺酮1袋、冰毒疑似物5袋、现金2900元。9、住宿结算单证明,彭某甲于2013年5月13日在桑植“澧水人家”开了一间房,房号为402。10、张家界市公安局张公物鉴(理化)字(2013)58号检验鉴定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3)462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刘成柏手中查获的5包白色晶体净重152.0547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75.4%;白色粉未1包净重18.6668克,含氯胺酮成分。11、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对提取的张陆州、刘成柏、田某甲、杨某乙、彭某乙、杨某甲、罗某甲、屈某甲等人尿液采用免疫分析法进行甲基丙苯胺类毒品筛选试验,结果均呈阳性。12、辩认笔录证明,刘成柏指认被告人张陆州就是给刘成柏贩卖200克冰毒的“军哥”;彭某甲指认被告人张陆州就是给刘成柏贩卖冰毒的人;李某甲指认被告人张陆州就是自己在桑植“亚都”大酒店202房间看见的带永顺口音的人;刘成柏指认田某甲就是在自己手中购买了5克冰毒的“大哈”,彭某甲就是在自己手中购买10克冰毒的“祥舅”,李某甲就是购买30克冰毒的人;田某甲、李某甲、彭某甲指认被告人刘成柏就是给自己贩卖冰毒的人;张陆州指认被告人刘成柏就是刘大明。13、通话清单证明,2013年5月11至13日,张陆州持有的手机1*********9与刘成柏持有的手机1*********1有频繁通话。14、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抓获现场情况。15、张陆州用1*********9发送到刘成柏1*********1手机的短信内容证明,张陆州与刘成柏之间有毒品交易,价格是每克110元,刘成柏赊了部分毒品,张陆州多次催刘成柏赶快卖毒品,以便收回毒资。16、桑植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成柏于2013年5月13日在桑植“馨宁客栈”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刘成柏供述毒品是向张陆州(小名“军哥”)买的,并配合公安机关在桑植“澧水人家”402房间将被告人张陆州抓获。17、本院(2011)桑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成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18、户籍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9、到案经过证明,两被告人系抓获归案。20、被告人刘成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刘成柏又名刘大明,有两部手机,号码为1*********1、1*********6。2013年5月12日,张陆州(“军哥”)与刘成柏在电话中谈好毒品交易及价格每克110元。同年5月13日10时许,刘成柏与张陆州一起进入桑植“亚都”大酒店202房间,刘成柏先打电话告诉“祥舅”(彭某甲)要买毒品就到桑植亚都酒店202房间,然后到外面找了7000多元钱。彭某甲到该房间给了刘成柏300元。刘成柏将7300元现金给了张陆州,张陆州给了刘成柏200克冰毒,刘成柏以130元/克的价格给彭某甲贩卖10克冰毒。后刘成柏先后电话联系李某甲、陈某甲、“大哈”(田某甲),在桑植“亚都”大酒店楼下以150元/克给陈某甲贩卖5克冰毒,在刘成柏驾驶的黑色轿车内以130元/克给李某甲贩卖30克冰毒。当天下午2时许,彭某甲给刘成柏付清剩余毒资1000元。因张陆州没有地方落脚,刘成柏就要彭某甲带张陆州去开房。刘成柏前往桑植“馨宁客栈”见田某甲,路上遇到彭某乙,刘成柏邀彭某乙一起前往。在桑植“馨宁客栈”309房间,刘成柏以200元/克的价格给田某甲贩卖5克冰毒,刚交易完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这期间,张陆州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催促刘成柏,问冰毒是否卖完了。21、被告人张陆州的供述与辩解,来桑植是为了向姨妈顾某乙、顾某甲借钱,被查获的现金是向顾某乙借的,张陆州与刘大明(刘成柏)之间没有什么交易。庭审时张陆州否认借钱的事,来桑植是想叫刘成柏帮忙收欠款,但还没有给刘成柏讲,在桑植“亚都”大酒店202房间以1800元的价格给刘成柏卖了一部苹果手机,是赊帐。短信内容中提及的“赊东西”是指卖手机,“急钱不然也不会11发”中的“11”是随便发的,没有别的意思,自己没有给刘成柏贩卖过毒品。该辩解与刘成柏的供述、证人证言、电话短信内容等证据证实的内容均相矛盾,不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陆州、刘成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20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陆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陆州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成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陆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成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陆州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贩卖冰毒200克。被告人刘成柏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贩卖冰毒200克,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陆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被告人刘成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尹彩红
审 判 员 艾相志
人民陪审员 郑晓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田浩然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