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绰号“朱老二”,农民。2009年2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伟、丁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朱某伙同鲁承文(另案处理)、彭桥友、王追求、向进忠、周波、陈治安(均已判刑)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镇海区庄市街道洋衙弄、包乾房等地开设赌场,招引张某、孙某、葛某等人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7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朱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孙某、葛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追求、向进、向进忠、周波、陈治安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俊美
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
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滕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