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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53号

宋某某与李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弋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