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弋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