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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472号

邱马升与吕艺远、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马升,吕艺远,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邱马升,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吕艺远,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马升与被执行人吕艺远、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2)狮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吕艺远、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应偿付给邱马升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因吕艺远、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4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风华

审判员  蔡明志

审判员  谢良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