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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保字第78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03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7日在合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不到二个月被申请执行人又回到申请执行人身边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但二人未办理复婚登记。2013年,申请执行人将自己在建筑工地上的务工收入悉数交与被申请执行人保管,存入被申请执行人的名下。现被申请执行人未经申请执行人知晓取走部分存款,以遗失为由重新办理银行卡,携带身份证、行李等不辞而别。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可得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世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明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