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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016号

范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016号

原告:范某。

被告:余某。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游治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