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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16号

许可与芜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可,芜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16号

申请执行人:许可,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照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2013)芜中执字第002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芜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41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