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09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美芬、被告人赵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台州市椒江区新椒江宾馆棋牌室208房间开设赌场,约定获利平分,以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先后纠集了王文彬、金义强、蒋宝利、蔡谊芳等人参赌,至同月18日下午被查获止,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元。同月18日,被告人赵某、刘某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刘某分别退出赃款,计人民币6000元、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王文彬、金义强、蒋宝利、蔡谊芳、阮飞剑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前罪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2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姜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