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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879号

张小荣与白雨贵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荣,白雨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又名张小云,男,1986年10月08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沙峁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白雨贵,男,1954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小荣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雨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方俊普与被执行人张小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雨贵当即偿还申请人张小荣4800元,剩余的部分被执行人白雨贵自愿于2013年11月08日前支付完毕,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