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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中执字第78号

罗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与文道军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罗某乙,罗某丙,文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中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乙。申请执行人罗某丙。被执行人文道军。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达市检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道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讼诉原告人罗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文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原告人罗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因罗某丁死亡用去的丧葬费13476元,以及罗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的生活费12820.8元、21368元、16026元、53420元,共计117110、8元,由被告人文道军赔偿百分之九十,即105399.7元(含已支付的3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文道军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民事赔偿部分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文道军被判处死缓,现在监狱服刑,其妻、子务农,全家经济收入靠务农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居住仅有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房两间,无其他财产。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文道军在金融机构有无存款查询,均未发现有存款记录,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诉讼中,文道军的亲属代为履行赔偿款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民事赔偿未履行部份75399.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运宇

审判员  冯 忠

审判员  周光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