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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7号

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覃永安、李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覃永安,李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雍居A座.法定代表人杨开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覃永安,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被执行人覃永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永安、李秀梅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永安、李秀梅于2013年7月10日前按生效判决履行,但被执行人覃永安、李秀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本院于2012年7月5日查封保全的被执行人覃永安、李秀梅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262号城市生活家第1栋1703室住房予以拍卖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覃永安、李秀梅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262号城市生活家1栋1703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长房售许字(2004)第232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彭志军执行员  杨华荣执行员  覃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铁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