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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37号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夜新运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夜新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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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凤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秀敏,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监察二组组长。被执行人夜新运,男,42岁,农民。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夜新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夜新运未经批准占用本组土地修建房屋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3)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夜新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该处罚决定告知夜新运若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60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洛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1月22日,该处罚决定送达于夜新运。后夜新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复议,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27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夜新运送达催告书,催告夜新运在接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之后夜新运未自动履行。2013年9月25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将有其法定代表人署名的日期标注为2013年8月12日的申请执行书递交洛南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此规定,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个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对夜新运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虎

审 判 员  周梦琳

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小燕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