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东成。
委托代理人:卢卫东。
委托代理人:仲从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倍尔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绒。
委托代理人:沈志均。
上诉人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倍尔林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0元,由上诉人捷特亨达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金汉
审 判 员 孙 斌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