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潘红岭。委托代理人王先峰,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花。委托代理人王孟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红岭与被告李翠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红岭的委托代理人王先峰,被告李翠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孟业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7日11时40分,王兆竹驾驶鲁B×××××号微型普通客车在毛家村委路口处与被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王淑娴)相撞,致原告的女儿王淑娴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12日死亡。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青公交认字(2011)第5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571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573340元,要求被告承担其中的114668元;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在城阳交警大队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王世春作为死者王淑娴的监护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中已经签字确认。现在起诉,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11时40分许,王兆竹驾驶鲁B×××××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锦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毛家村委路口处与对行左转弯的被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王淑娴)相撞,致车损,被告李翠花、王淑娴伤,王淑娴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1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青公交认字(2011)第5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兆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翠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淑娴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提交2012年1月13日的赔偿协议,证明事故发生后,王兆竹与李翠花、王世春、潘红岭达成过赔偿协议。2012年4月20日,该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达成了调解。调解意见为:由王兆竹负担李翠花医疗费10000元,负担王淑娴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交强险赔付),余款453243.12元,由王兆竹负担60%,计271945.87元,由李翠花负担40%,计181297.25元,此事故一次性具结,各方同意调解意见签名捺印生效。另查明,受害人王淑娴生于2003年1月15日。原告潘红岭系受害人王淑娴的母亲,王世春系受害人王淑娴的父亲,原告潘红岭与王世春于2004年7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受害人王淑娴经法院判决随其父亲王世春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潘红岭系受害人王淑娴的母亲,其于2004年7月与受害人王淑娴的父亲王世春离婚。双方离婚时,受害人王淑娴经法院判决与其父亲王世春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被告李翠花作为受害人王淑娴的祖母,系与受害人王淑娴共同生活的成年近亲属,其在接送受害人上学途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但并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故意,也无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其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已经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故原告潘红岭要求被告李翠花对其承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于法无据,与情理相悖。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由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参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潘红岭参与了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该起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已达成调解,且该调解已经执行,故原告潘红岭再以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红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雪飞
审 判 员 肖文瑞
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