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付秀荣。委托代理人付土秀。委托代理人李书林,男,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艳霞。被告赵玉顺。
原告付秀荣与被告窦艳霞、赵玉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秀荣委托代理人付土秀、李书林、被告窦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玉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0日二被告称经营汽车资金困难,经我姐介绍我借给其30000元,约定按每万元每年2400元支付利息。我要求被告窦艳霞提供担保,被告提出用自己在君子居二十一栋三单元301室一处及经营的汽车抵押。2012年4月10日,二被告杳无音讯。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第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整;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2、赵玉顺保证书一份。
被告窦艳霞辩称,我与赵玉顺不是夫妻关系。我刑满出去后会还钱的,不让赵玉顺替我还钱。被告赵玉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付土秀介绍,2011年4月10日,被告窦艳霞向原告付秀荣借款三万元,并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付秀荣现金叁万元整借期半年(2011.4.10-2011.10.10.)借款人:窦艳霞2011.4.10.”2013年1月31日,被告赵玉顺书写保证书一份,自愿对窦艳霞借付秀荣的三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从监狱出来后会还付秀荣借款。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据、保证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窦艳霞认可其向原告付秀荣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付秀荣请求被告窦艳霞清偿借款,故本院予以支持。赵玉顺书写保证书一份,自愿为借付秀荣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玉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窦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秀荣现金30000元,被告赵玉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50元,由被告窦艳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铁山
审 判 员 孙素芳
代理
审判员 白志秀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