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49号之一原告广州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8号自编层第9层中03A房。法定代表人廖青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梅。被告广州市世的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30号西关大厦103房。法定代表人吕亦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世的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广州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