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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620号

王咏力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咏力,李宏波,耿贵良,新乡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王咏力,女,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李宏波,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耿贵良,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现租住石家庄市。被告新乡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256号。法定代表人常江,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咏力与被告李宏波等三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咏力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咏力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咏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王咏力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