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魏元利。被执行人陆连广。被执行人诸葛夫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连广、诸葛夫英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诸葛夫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陆连广与其妻郑玉乐共有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