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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执字第1876号

魏元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元利,陆连广,诸葛夫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魏元利。被执行人陆连广。被执行人诸葛夫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连广、诸葛夫英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诸葛夫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陆连广与其妻郑玉乐共有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