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0589号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陆勇军、黄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吴江商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3)吴江商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6、19行、第11页第7、14、22、24、25行、第12页第1、2、3、4、5、6、9、10、17、18、19、21中的“苏州华伦公司发展有限公司”补正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郝 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钮洁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