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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2741号

鲁帅与孙胜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帅,孙胜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鲁帅。委托代理人崔红,临沂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胜田,1984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房兆丽、李飞,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帅诉被告孙胜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旭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