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鲁帅。委托代理人崔红,临沂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胜田,1984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房兆丽、李飞,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帅诉被告孙胜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旭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