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旭 来源:
赵娟仙与马忠孝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