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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1099号

赵娟仙与马忠孝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