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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878号

陈某某诉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878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兰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尹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段,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双方在恋爱时,被告向原告提出要共同挣钱购置一套房。婚后,被告控制了原告的工资卡并限制原告购物,被告还为原告计划第二职业,且要求原告下班之后要到被告的店上去帮原告。原告有不同意见或稍有行动缓慢,被告就要生气,还指责原告。婚后被告给原告的压力太大,原告劝说被告放弃购房,双方意见分歧,被告指责原告,并说原告是骗婚的,双方由此引发矛盾。原、被告原本已经协商离婚,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因被告未带户口本而未办理,2012年8月12日,原告去找被告协商离婚的事时,被告就不同意离婚了,双方发生吵闹,被告用刀背砍了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兰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告婚前对被告很好,是原告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当时被告还给原告说过,要原告想清楚,如果结婚了,被告是不同意离婚的。婚后,被告为了家庭着想,害怕原告拿钱乱用,才将原告的工资卡保管起来,但工资卡密码被告是不知道的。原告所述被告拿刀砍原告,实际上当时是被告在挽留原告,不可能去伤害原告,是原告拿刀砍被告,被告拿凳子挡,挡过去之后伤到原告的。被告对原告关心得无微不至。原告坚持离婚是托词。原告的衣物都是被告洗好熨好给他拿回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给自己的压力太大,原告生活很压抑而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而不同意离婚,未能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婚姻证,被告写给原告的便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虽不长,但在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双方结婚也是经过充分考虑后决定的。婚后,双方也在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共同努力工作,双方的分歧也并非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存在,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原告多体谅被告的用心,换位思考,双方多包容彼此,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